法 律 新 知

2015/01/05

如何閱卷?

我要怎麼閱卷?不是本人也可以閱卷嗎?
 
一、 民事部分
按民事閱卷規則第2條,可以聲請閱卷的人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
通常若是當事人有委任律師,律師當然會全權辦理,但若是無委任律師的情況──譬如,我叫真小亮,當我的父親真大亮涉訟,身為兒子的我要如何替老父親閱卷以了解整個案情?
 
步驟(一):簽署委任狀遞交管轄法院。(請製作兩份,一份給法院、一份自留。)委任狀範本(紅字為應填寫部份)
步驟(二):填寫閱卷聲請單。  閱卷聲請單範本(紅字為應填寫部份)
步驟(三):傳真或至管轄法院親遞閱卷聲請單(遞聲請單的地方可直接詢問法院人員),若是傳真,請於傳真後打確認電話給閱卷室,確認是否有收到。(確認電話於閱卷聲請單中皆有附)
 
應注意事項:
1. 法院閱卷室通常在下午四點休息,所以若需影印全卷,請挑較早的時間。
2. 若是遞委任狀和聲請閱卷的時間相近(三日內),請於遞委任狀後(法院蓋收文戳),將有蓋收文戳的留底委任狀連同閱卷聲請單一併傳真給法院。
3. 以上範本皆為第一審審級及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權,若您的民事案件為其他縣市法院管轄,或為其他審級(如二審,高等法院),可直接上網搜尋並下載該法院的閱卷聲請單。關鍵字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閱卷聲請單、台灣高等法院 閱卷聲請單
 
二、 刑事部份
刑事部份較為特別,不同於民事部分,刑事訴訟的聲請閱卷限制通常較為嚴格,且若是案號為偵字或他字,通常表示該案仍於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偵查中是不允許閱卷的,故無法聲請閱卷。
至於若是已結束偵查,確定起訴並進入訴訟程序之刑事案件若要閱卷,聲請閱卷之人則有以下幾點限制。
 
(一) 和民事案件不同,當事人(即被告)本人是無法聲請閱卷的,若當事人(即被告)想閱卷,則需視當事人之身份,委任他人閱卷,各類得委任之人如下:
 
1. 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2. 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3. 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4.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5.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6. 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二審委任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律師。
7. 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 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
 
(二) 由上述可知,大多數刑事案件的閱卷通常都限定由律師代為聲請之,因此遇上刑事案件,當事人大多都會委由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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