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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歡喜迎新年,但別忘了法律規定的期間可是不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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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是台灣民間最重要的節日,平常24小時營業的店家,或全年無休的賣場、百貨公司只有在除夕夜才會短暫休息,目的就是為了讓所有人可以和家人在一起,享受溫暖的圍爐時光,很多民眾也添購新衣、採購物品迎接長假,還有很多民眾早早已經安排出國行程。農曆春節期間還有很多習俗,像除夕圍爐、初一拜年、初二回娘家、初三遠行遊玩訪友討吉利等等,政府數十年來也都會調整上班時間,讓民眾能夠享受一年中最長的連續假期。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的民國107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屬於民俗節日的農曆春節假期為107年2月15日至2月20日,農曆春節連續六天的長假相信大家都非常期待。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朋友,在準備好迎接新年的同時,也要特別注意本身或親友是否有法律上的風險需要預先因應,尤其是法律程序上最重視的「期間」,「期間」有多重要呢?例如對於地方法院第一審民事訴訟的判決不服,一定要在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果超過期間縱使是再怎麼有道理案件,上訴審法官實體內容連看都不看,法院就會因為上訴逾期而在程序上直接駁回上訴。換言之,逾期上訴就是連上場的機會都喪失,敗訴的案件也就沒有任何翻身的空間了。
⚖️目前法律對於「期間」的規定各有不同,說起來實在很不一致,但是法律這樣規定,民眾還是只能遵守,舉幾種與大家較密切的「期間」規定,大家就可以知道各種法律有關「期間」的規定有多不一致:
1、民事家事案件:提出再審期間為30日、提出撤銷除權判決期間為30日、上訴期間為20日、對於支付命令的異議為20日、抗告期間為10日、對於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所為之處分異議期間為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2、刑事訴訟案件:上訴期間為10日、再議期間為7日。
3、訴願案件: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4、行政訴訟案件: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5、交通裁罰案件: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有關「期間」的計算非常複雜,大致上可分為民事、刑事、行政訴訟類,以及行政類,法律的規定都不太相同,說明如下:
1、民事、刑事、訴願、行政訴訟類:
因為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都規定「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而依據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規定,如果上訴、抗告、再議「期間」的末日是落在農曆春節的連假期間,「期間」的末日就是2月21日。
2、行政程序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規定,如果行政程序事項需要申請的、補件的,「期間」的末日是落在農曆春節的連假期間,「期間」的末日就是2月21日。
真亮法律事務所在此要提醒所有的朋友,連假之前如有任何有關「期間」的法律問題,應盡速諮詢律師或政府機關,預先做準備,如果有任何法律風險,更應該先行處裡。才不會連假過後,「期間」也過了,甚麼都來不及了,而讓自身權益發生不可挽回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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