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 亮 新 聞

2017/05/03

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於106/4/28參與「公司治理與管制法律」圓桌論壇

資料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503000362-260110 (探討董事提名與股權行使)

在三權分立憲法架構下,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憲法保障,不致因政治或其他因素受不當侵犯,但近來在民粹氛圍籠罩下,常見立法和行政機關,疑為討好部分強勢媒體及民眾輿論,推出部分法令政策,無法真正促進整體國家公共利益,其中又以「仇視企業」為其本質的莫名政策值得關注。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日前為此召開相關座談,主持人法學院院長廖義銘指出,在仇商偏見下,很容易看到許多政策及判決,對於企業主的行為及動機採取有罪推定,例如:「認定董事會對新任董事候選人資格的審查,必有偏頗之嫌」,就是典型對企業家的行為動機採有罪推定之例。
 
廖義銘:去除仇商偏見
 
本次座談重點議題包括:一、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的提名制度探討;二、股東於停止過戶後行使的表決權問題;三、股權取得疑有陸資如何處理。
 
座談會提及,1家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無論是否公開上市,必然是大股東或創始股東,他們在董事會裡做的決策,難道一定是為了追求個人的「不當利益」?抑或為公司永續發展的「整體利益」?此一問題,視決策者、裁判者及相關當事人,對於企業家之主觀價值判斷而定。
 
我國是憲政民主國家,司法採「無罪推定原則」,按我國公司法第192條規定,董事選舉採提名制;為避免董事候選人,有不適任或違反公司經營之可能,協助股東,從董事會決議通過且資格符合的候選人中選出,有人認為董事會現任董事本身可以擔任「下屆董事候選人」,讓現任董事審查下屆董事候選人,根本是允許裁判可以兼球員。
 
學者認為,股東所擁有的自益權和共益權,都屬於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國家要透過法律侵犯人民之財產權,乃必須符合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因此,法院若要介入,必須證明自己之判斷符合正當性與合比例性。
 
舉例說,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5項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董事對其業務執行有高度忠實注意義務,積極創造公司利益,此一審查其法律性質不僅是權限、更是義務。法院應依法尊重董事會判斷,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董事會違反忠實義務,否則不應該以法官判斷來介入審查。
 
審判應落實無罪推定
 
無論政治上的左派思想或仇商偏見如何盛行,在憲法三權分立架構下,行政部門不應受其影響;而審判更應落實無罪推定的法治精神,座談會提及董事會「專責審查董事被提名人」,必然造成技術杯葛與不公平,期望立法修改公司法規定,甚至透過行政機關來解決爭議,無異是透過破壞三權分立的法治精神,讓仇商情結得以合法化。
 
(中國時報)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邀請學者專家,在台北舉辦「公司治理與管制法律」論壇,探討董事提名與股權行使,圖為與談人常和法律事務所律師許博森(左起)、工商協進會法律諮詢委員會律師黃帥升、台北商業大學教授李禮仲、高雄大學法學院長廖義銘、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主任周柏翰、律師林亮宇、高雄大學法律系主任紀振清。(洪錫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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