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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亮法律事務所115年職場霸凌新制專題系列-7: 這些言語與措施,你以為正常?法院怎麼認定?企業雇主、人資、員工必看!管好自己的情緒,瞭解語言的界線。 大家想看的真實案例,從法院判決看「職場霸凌」(第二篇)
「你以為你很行啊?」
「我如果要整你很容易」
「你有病嗎?」
「不要老是撿簡單的做」
「是不是智能障礙,沒嘴巴可以問」
「將座位安排在沒有冷氣、高溫炎熱且缺乏辦公設備的空間」
這樣算職場霸凌嗎?
「亮宇律師,現在帶團隊真的很難!只要對下屬的要求稍微嚴格一點、交辦工作緊一點,同仁動輒就說要申訴我職場霸凌……」 這是林亮宇律師在法律諮詢中,近期最常聽到企業主管吐露的無奈與焦慮 。隨著《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全面上路 ,許多企業老闆與人資都感到惶惶不安。主管害怕踩到法律紅線,結果演變成不敢管、不願管的消極管理 ;另一邊,同仁也常因溝通不順暢或主觀感受不佳,動輒揚言提告或申訴 。 然而,法律與法院判決從未剝奪雇主與主管合理的指揮監督權 。判決的核心關鍵始終在於:管理行為是否「對事不對人」、是否具備「業務必要性與合理性」 。
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處理勞資爭議與訴訟已超過 12 年,擔任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超過10年,曾辦理過 3,000 件以上的訴訟案、服務超過 5,000 人次客戶,並曾向超過 200 家業者的高階人資與經理人講授「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林亮宇律師目前帶領八位經驗豐富的律師與五位專業資深助理團隊協助企業客戶,林律師特別整理了法院實務中的真實判決案例,帶大家全盤看懂管理行為的具體界線在哪裡 ,避免企業上被告上法院卻吃了大虧 。
一、大家想知道的真實案例,法院實務上認定的職場霸凌
在法庭上,法官會綜合考量行為人的動機、目的、頻率、場合以及是否超過一般社會通念容許的範疇 。以下是林亮宇律師根據法院判決,整理出曾發生的霸凌(包含職場霸凌、校園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之案例)情境,讓大家瞭解情緒、語言的界線在哪 :
情境 | 雙方身份 | 霸凌內容 | 判決 | 發生機構 | |
1 | 報復性調動與孤立 | 發言/行為人:鄉長(上級) 接受者:基層公務員(下屬) | 行為人因員工於刑事案件作證不利,將其調離原職,單獨安排至無冷氣之3樓禮堂「一人枯坐」,空間上刻意隔離形同孤立,且不分配合理工作。 | 懲戒法院 | 某鄉公所 |
2 | 言語威脅與公器私用 | 發言/行為人:法官兼庭長(主管) 接受者:法官助理等人 | 行為人以「不要給我抓到把柄、一定把你除掉」等語恐嚇下屬;要求女性助理在辦公室內為其刮痧、按摩,並以「送考績會去職」威脅,且要求處理代訂餐廳等私事。 | 懲戒法院 | 某法院 |
3 | 權勢霸凌與性別歧視 | 發言/行為人:機關首長(首長) | 行為人大聲斥責並質問秘書「妳是我的秘書還是他的?」;對剛動完手術的主管飆罵髒話「他X的」;面試時刺探血型、星座與婚嫁隱私;要求女性部屬請假必須「當面報告」(男性則用訊息即可);無視防疫規定與員工午休權益,強迫秘書中午必須陪同共餐。 | 懲戒法院 | 某委員會 |
4 | 公審羞辱與媒體抹黑 | 發言/行為人:國小校長(首長) 接受者:教師(下屬) | 行為人未經同意於教室偷裝監視器;強迫已離職教師出席晨會,公開其私人離職原因進行公審;事後對媒體散布未經查證之負面言論,導致該教師受網路霸凌而輕生。 | 懲戒法院 | 某國小 |
5 | 言語嘲諷與刻意冷落 | 發言/行為人:資深辦事員(前輩) | 行為人交接業務極不耐煩,嘲諷新人「你碩士還不懂嗎?」、「去當清潔工都會倒」、「不要老是撿簡單的做」。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某區公所 |
6 | 濫訴恐嚇與惡意攻訐 | 發言/行為人: 精神科醫師(同仁) 接受者:護理長、醫護同仁(同事) | 行為人動輒對醫護同仁檢舉、提告恫嚇,隨時錄音指控同仁,大聲斥罵護理長致其血壓飆高掛急診,妄控語言暴力攻訐,導致團隊人員恐懼而紛紛離職。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某醫院 |
7 | 針對性之不當管教 | 發言/行為人:學校教師(師長) 接受者:國中學生(學生) | 因學生未問好,行為人在走廊大聲怒罵,命其連續說「老師好」100次並以記過要脅;行為人並經常針對特定學生施以罰寫等處罰,使學生處於敵意不友善環境。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某高中 |
8 | 職場霸凌與言語性騷擾 | 發言/行為人:代理店經理(主管) | 行為人嘲笑女性員工胸部臀部身材,頻繁分享自身「多P、SM」性經驗,將食材比喻為生殖器,並以「你有病嗎?」、「你有事嗎?」、「你腦袋有洞?」、「你腦袋到底裝什麼?」、「你是豬嗎」等語謾罵下屬。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某公司 |
9 | 言語羞辱與職場霸凌 | 發言/行為人:偵查隊長(主管) 接受者:偵查佐(下屬) | 下屬因要照顧女兒而向行為人表示無法參加聚會,惟遭行為人詢問下屬女兒年紀,行為人竟表示「那你可以把女兒帶來一起吃飯,我一個小時給她新臺幣(下同)200元」、「今天那個老闆也會帶他兒子去,你女兒可以認識他,要交就交這種的,保證一輩子不愁吃穿。等下流言語羞辱下屬及其家屬。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某警察局 |
10 | 跟蹤與文字性騷擾 | 發言/行為人:高中教師(師長) 接受者:甲生(學生) | 寄送1900多封郵件至前女友鄭攻讀博士的學生電子信箱,傳送「陽具腫腫的」、「鑽入你陰道」等極度露骨且具性意味之文字,並於校外跟蹤、打探隱私。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某高中 |
11 | 體罰與言語霸凌 | 發言/行為人:棒球總教練(教練) 接受者:球隊學生(學生) | 行為人於知悉棒球隊球員學生至校外接受其他教練訓練後,當眾辱罵前述學生及其家長,並要求其他學生閉眼投票是否同意該些學生參與比賽。行為人指示學生在未開冷氣之遊覽車上反省30分鐘至滿頭大汗,並以球棒握把敲擊學生頭部、拿球丟擲學生肚子,致其瘀傷等情形。行為人於訓練過程中,多次以諸多不雅字眼辱罵學生。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某國小 |
12 | 言語性騷擾與辱罵 | 發言/行為人:棒球專任教練(教練) 接受者:球隊學生(學生) | 行為人於練球時頻繁以「被狗幹」、「去旁邊給狗幹」、「被人幹」等粗鄙且具性意味之言語辱罵多名未成年學生。 | 最高行政法院 | 某國中 |
13 | 肢體性騷擾 | 發言/行為人:專任教師(師長) 接受者:A女(學生) | 行為人違反學生意願,對其強行牽拉手、搭肩、正面擁抱及意圖強吻,致學生感到噁心及不舒服。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某國小 |
14 | 霸凌與歧視幼童 | 發言/行為人:幼兒園教師(師長) 接受者:幼童(學生) | 行為人譏諷幼童「是不是智能障礙,沒嘴巴可以問」、「你們誰今天晚上回去生病了,就是A生傳染給你們的」,將班上傳染感冒歸咎於特定幼童,致其遭同學排擠,造成幼童身心創傷。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某國小 |
15 | 利用權勢校園性騷擾 | 發言/行為人:國小校長(首長) 接受者:乙生(學生) | 行為人利用權勢在學校走廊、教室或其他場所,有摟腰、搭肩、摸臉、摸手、觸胸,並對乙生說「你的手好嫩喔!是不是沒有做過什麼家事」等言行;讓乙坐大腿看公文,將手伸入衣服內觸摸,並於太鼓訓練時窺視女學生胸部。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某國小 |
二、林亮宇律師分析:法定 5 大要件與管理界線
到底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霸凌?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判定職場霸凌必須綜合審酌以下 5 大核心要件 :
1.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包含辦公室、出差地點、遠距工作或通訊群組 。2.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包含上對下、平行同事,甚至下對上之實質影響力 。
3.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客觀上缺乏正當性,手段與目的不成比例 。
4.具有持續性或反覆性:長時間進行(若為單次但情節極度重大之暴力羞辱亦可能成立) 。
5.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造成被害人精神創傷、適應障礙或心理疾病 。
💡 企業忽視職場罷凌防治將面臨的 4 大重大風險:
- 高額行政裁罰:未設置申訴管道或未建立防治機制,處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 ;若預防不足致勞工發生職業病,最高可重罰至 450 萬元 。
- 品牌聲譽毀損:受處分企業將被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衝擊企業形象 。
- 調查程序「重大瑕疵」:100 人以上企業之調查小組內部成員,若未完成 3 小時法定教育訓練,調查程序即屬重大瑕疵,會被主管機關命重新調查 。
- 民事連帶賠償:主管在執行職務時霸凌下屬,企業若無法舉證已盡預防與監督責任,可能須依《民法》第 188 條負高額連帶賠償責任 。
三、 告別管理焦慮:給企業與主管的 3 個合規處方
為了避免主管演變成不敢管的「消極管理」,或是情緒失控踩到法律紅線,林亮宇律師建議企業應建立以下 3 個日常管理心法 :
1. 管教堅持「對事不對人」,績效考核留存客觀數據
主管要求工作進度與指正錯誤是合法權限 。溝通時應聚焦於「客觀工作表現」(如:報表數據錯誤、未依 SOP 執行) ,絕對禁止出現人格貶抑、智商嘲諷或身分歧視字眼(如「你有病嗎」、「笨死了」) 。實施 PIP 時應給予合理改善期限與可量化指標 。
2. 人事與環境調整需具備「業務必要性」,嚴禁報復性冷凍
因組織重組或業務需求調整座位或工作,必須符合「勞基法調動五原則」與基本勞動條件 。切忌因為同仁提出申訴或檢舉,就採取降級、拔除系統權限、搬至偏僻空間枯坐等「報復性冷凍」,這在法院眼中是標準的霸凌行為 。企業可定期運用《職場不法侵害預防之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表》檢視工作環境 。
3. 落實全體員工(包含主管與調查小組)定期性的教育訓練
新制規定 100 人以上企業組成霸凌調查小組時,內部成員依法必須接受至少 3 小時專業培訓 。企業應於平時即辦理職場罷凌防治的教育訓練 ,讓全體員工清楚了解合法管理與霸凌的邊界,讓主管既敢於合理指揮,又能避免觸法 。
建立尊嚴友善職場,讓管理回歸正軌
合規管理不是為了限制主管,而是要保護企業與管理者免於法律風險 。面對職場霸凌新制,企業預防重於事後救濟 。
真亮法律事務所由擁有 12 年以上專職勞資爭議處理經驗的林亮宇律師領軍,帶領 8 位經驗豐富的律師與 5 位專業資深助理團隊,至今已辦理超過 3,000 件訴訟案、服務超過 5,000 人次客戶,並為超過 200 家企業高階主管與 HR 講授預防特訓 。
真亮法律事務所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以及專為企業量身打造的「主管合法合理管理與紅線宣導特訓」(13 小時實戰預防課程) ,協助企業建立完善的法遵體系、健全申訴與調查機制 ,帶領團隊安心邁向合規之路 。
- 服務諮詢專線:04-2305-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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