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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亮法律事務所115年職場霸凌新制專題系列-5: 職場霸凌調查小組怎麼組成才合法?為何員工百人以上企業更需要「外部專業律師」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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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115年7月1日台灣《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正式上路後,企業界的主管與人資(HR)都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焦慮。近期林亮宇律師與企業雇主、高階經理人、人資主管開會,最常聽到的心聲就是:「現在稍微要求績效,員工就說要申訴霸凌,主管根本不敢管事!」或是「公司滿百人了,法規說要成立調查小組,我們關起門來自己查不行嗎?」

身為擁有12年以上專職處理勞資爭議經驗、辦理過超過3,000件訴訟案,並為向200多家企業雇主、高階經理人、人資主管講授過職場霸凌專業課程的林亮宇律師表示,新法對於「調查程序」的合法性要求極為嚴格,如果您還抱持著「內部搓湯圓、大事化小」的心態來組織調查小組,不僅調查結果會被認定為無效,更可能讓公司面臨高額裁罰與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解析:一場出於「息事寧人」卻遭判定無效且遭到處罰的內部調查

某家擁有150名員工的A科技公司,一名同仁申訴遭到部門協理長期在言詞上羞辱、刻意不分配工作,並在LINE群組冷落孤立。人資單位收到申訴後,深知這位協理是公司的核心業績支柱,於是向總經理報告。

總經理聽完後暗示人資:「這個專案正在關鍵期,協理不能動。我們自己組個調查小組,看能不能在內部協調就好,盡量不要通報,免得被主管機關盯上。」

人資主管承受著老闆的壓力,找了法務與另一位部門主管,湊齊3人組成「內部調查小組」進行訪談。為了息事寧人,他們在調查報告中寫下「純屬工作溝通誤會,霸凌不成立」。

員工不服,轉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勞動檢查機構發現,A公司雖然「有調查」,但調查小組的組成完全違法:第一,沒有聘請外部專業人士;第二,內部參與調查的3人,通通沒有受過法定的「3小時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

最後,主管機關認定A公司的調查程序具備重大瑕疵,等於直接宣告調查無效,命A公司必須重新組成小組再行調查,同時也因為程序違法而對企業開罰。

這個案例點出了一個關鍵:不是有調查就好,調查小組如果不合法,前面的努力通通白費。

 

法律規定解說:員100人以上企業,調查小組的「三大強制規定」與「內部困境壓力」

依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的嚴格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雇主,在受理職場霸凌申訴後的15個工作日內,必須選任成員組成「調查小組」。這個小組在法律上有三大不可逾越的門檻:

  • 外部專家比例限制:調查小組成員至少要3人以上,其中「外部專業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性別比例:小組成員中,任一性別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法定受訓義務:小組內的事業單位成員(公司內部人員),依法必須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3小時,否則無權參與調查。特別提醒,這個課程一定要是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課程或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接受數位學習課程。民間機構、公會、工會社團、律師、會計師等等辦理的課程不算數。
  • 假設「調查小組」就是3人:結論就是至少1男或1女、外部專業人士2人或3人、如有內部人員1人,一定要受過訓練。

如果企業為了省事或省錢,堅持只用內部人員(如HR或主管)來主導調查,實務上必然會遭遇以下四大運作危機:

1. 無法擺脫的「人情壓力」與「老闆指導棋」

內部調查人員領的是公司的薪水,當被申訴人是掌握資源的高階主管或老闆親信時,調查人員很難做到真正的客觀中立。當老闆下達「息事寧人」的指令時,HR往往被夾在中間,陷入預設立場或意圖掩蓋的困境。

2. 調查專業度不足與利益迴避難落實

職場霸凌的認定在司法實務上相當複雜,必須綜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等多重因素。一般人資雖然熟悉勞基法,但對於如何界定「合理管理權限」與「人格貶抑」的法律界線往往缺乏實戰經驗。此外,同公司人員朝夕相處,私交與派系關係錯綜複雜,極易違反法定的「利益迴避原則」。

3. 未受法定訓練導致「程序無效」

新法明文規定百人以上企業的內部調查委員必須受訓滿3小時。許多企業在收到申訴的15天內倉促成軍,根本來不及安排受訓,導致做出來的調查報告因為程序瑕疵而被判定無效,企業必須投入雙倍的時間與人力重頭來過。林亮宇律師特別提醒,如果來不及接受實體課程的教育訓練,這時候可以快點以數位方式學習(具勞工健康服務醫護或相關人員專業資格,且需取得3小時時數認證者,請至「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學習。其他符合準則第14條第3項規定、需取得時數認證者,請至「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學習。),或是邀請3位「外部專業人士」 成立調查小組。

4. 觸犯民法第188條的連帶賠償風險

當企業的內部調查流於形式、意圖掩蓋事實,被害員工一旦轉向司法途徑,法院若認定公司未善盡「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與「預防監督義務」,企業可能將必須承擔《民法》第188條的雇主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合法合規的管理對策:企業主與HR的自保之道

面對新制上路的集體焦慮,企業主與HR不應採取消極管理的態度,而是應該提早透過精準的程序設計,為公司建立起合法合規的保護機制。林亮宇律師給予企業以下三個具體可行的日常管理建議:

一、 第一時間引進外部專業律師擔任調查委員

百人以上的企業在收到申訴時,與其在內部猜忌、承擔下指導棋的汙名,不如直接委託具備豐富勞資爭議處理經驗的外部專業律師參與調查。外部律師既無公司內部的人情包袱,又能確保性別比例、專業訓練等法定程序合法合規,產出的調查報告最具備法律效力,能大幅降低後續被勞檢退件的風險。

二、 內部預備委員應全面完成法定3小時受訓

新法規定不能臨時抱佛腳。企業應在平時就指定好人資、法務或高階主管作為內部的預備調查委員,並督促其盡快完成法定3小時的職場霸凌防治專業課程。確保當紛爭發生時,內部委員隨時具備合法的參與資格。

三、 劃清合理管理界線,推動主管合規特訓

許多基層主管現在因為害怕踩到霸凌紅線,反而陷入「消極管理(Cold Management)」的危機,對員工的進度與績效不敢盯、不敢管。企業應透過專業的教育訓練,讓主管明確了解「客觀績效考核」與「惡意人格貶抑」的法律界線,讓合法的指揮監督權能正常發揮,組織效率才不會流失。


真亮法律事務所:為您的企業築起程序正義的防護網

真亮法律事務所由所長林亮宇律師領軍,帶領八位經驗豐富的律師及五位資深助理團隊,已成功服務過超過5,000人次的客戶,辦理超過3,000件訴訟案件。真亮法律事務所團隊不僅精通勞資法規合規與防禦布局,更擅長在訴訟前透過溝通協調消弭爭議。

真亮法律事務所林亮宇律師深知企業在面對職場霸凌新制時的焦慮。為此,真亮法律事務所特別推出「外部調查委員專案服務」,由具備資深勞資實戰經驗的律師入場協助企業籌組調查小組。從利益迴避檢視、訪談取證技巧到合法調查報告撰寫,全程把關,確保程序零瑕疵,協助企業遠離訴訟與裁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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