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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亮法律事務所115年職場霸凌新制專題系列-6: 企業雇主、人資、員工必看!管好自己的情緒。大家想看的真實案例,從法院判決看「職場霸凌」(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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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亮宇律師身為專職處理勞資爭議與訴訟超過 12 年的律師,最近經常在諮詢中聽到企業主管吐露無奈:「亮宇律師,現在帶團隊真的很難,只要對下屬的要求稍微嚴格一點、交辦工作緊一點,同仁動輒就說要申訴我職場霸凌 。」

隨著115年7月1日《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的施行,企業界對於「合理管理」與「職場霸凌」的界線感到相當困惑 。有些主管甚至因為害怕踩到法規紅線,選擇放棄合理的績效督導,演變成不敢管、不願管的消極管理 。

其實,法律與法院判決從未剝奪雇主與主管合理的指揮監督權 。判決的核心關鍵在於:管理行為是否「對事不對人」、是否具備「業務必要性與合理性」。

我是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帶領八位經驗豐富的律師與五位專業資深助理團隊,至今已辦理超過 3,000 件訴訟案、服務過超過 5,000 人次的客戶,並曾為超過 200 家業者的高階人資與經理人講授「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林亮宇律師親自整理法院實務判決中的認定態樣,幫助大家釐清管理行為的具體界線 。

 

大家想看的真實案例,法院實務上認定的職場霸凌 

在法庭上,法官會綜合考量行為人的動機、目的、頻率、場合以及是否超過一般社會通念容許的範疇 。以下是林亮宇律師根據法院判決,整理出曾發生的霸凌情境 :

 
 

情境

雙方身份

霸凌內容

判決

發生機構

1

辦公室內日常互動,以及員工因受不了性別歧視提出離職時的簽核過程。

發言: 公司負責人之配偶、總經理接受: 辦公室內多名女性員工

辱罵:「現在請這麼多小姐是來坐檯的嗎?」、「建議回家當千金小姐不要出來受氣」。以帶有偏見、物化女性的詞彙進行性別歧視與侮辱。

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某有限公司

2

辦公室內,主管針對員工的工作表現及請假狀況進行責罵。

發言: 雇主/主管

接受: 單親媽媽員工(行政助理)

大聲咆哮長達10分鐘,辱罵:「你到底有沒有帶腦袋上班」、「如果不是看你單親可憐才用妳不然哪個公司可以一直讓你請假的,很看不慣你們這種單親的人領政府的錢」。

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某診所/公司

3

政治工作場域中,女下屬遭資深男同事性騷擾後,向部門主管求助反映。

發言: 部主任/主管

接受: 女性下屬

主管未依法處理,反而喝斥:「你給人家燒到龜覽趴火還關門說要保持距離」、「雄性動物追求異性不成,總會被傷自尊」。並當面摔黨綱,強迫給出三選一處置:調職、資遣或「向加害者道歉」。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某政黨

4

下班後的深夜至凌晨期間,透過LINE等通訊軟體私聊密集傳送訊息。

發言: 公司負責人/董事長

接受: 軟體繪圖師

連續傳送高達數十則侮辱訊息:「這個世間沒有人須要你」、「你根本沒有價值」、「沒有用的小孩」、「也可以是垃圾」、「媽寶」、「就是垃圾」等。

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某股份有限公司

5

餐廳工作場所內之日常管理與互動。

發言: 代理店經理

接受: 包含甲女在內之多名女性下屬

經常謾罵:「你有病嗎?」、「你腦袋有洞嗎?」、「你是豬嗎?」等貶抑詞語;並調侃女員工身材,恣意分享自己交多位女友、約炮經驗及性器官等嚴重性意味言論。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6

病房內,醫師以病患家屬身分強勢介入醫療決策,越權干預。

發言: 主治醫師

接受: 多名護理人員

擅自開立醫囑,態度傲慢,滋事吵鬧,不遵守規定程序,對護理人員持續使用情緒化言語責罵、語言暴力及言語威脅。

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某醫院

7

醫院電話客服中心及茶水間內,因對排班與禁用手機等規定不滿。

發言: 約用助理管理師/一線話務人員(

接受: 主管及同事

經常大聲咆哮影響他人接聽,辱罵主管:「你們真的很垃圾」、「你根本就是個有問題的人」、「是不是精神有點問題阿」。並將同事物品撥掉、摔手機,甚至撕碎主管交付的考核表並在主管頭上灑碎紙。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某醫院(電話客服中心)

8

外出勘景時之工作場合及會議爭執後之冷暴力。

發言: 部門經理/主管

接受: 女性下屬

故意對其他男性工作人員指著該名女下屬說:「你看她一看就很像奧妹仔」(奧/漚在台語指腐爛、發臭、卑劣的人事物,為侮辱性負面評價),並批評其表情很爛,對其進行言詞人身攻擊。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某文化事業基金會

9

同部門辦公室內,以及內部通訊軟體(TEAMS)群組中。

發言: 部門副理/主管

接受: 製程工程師。

霸凌內容: 被告於群組中洩漏原告患有帶狀皰疹之醫療隱私。被告更長期在群組中辱罵原告「皮蛇○」、「廢物」、「屎尿人」、「白爛○」,並嘲諷其請生理假。侵害原告之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10

個案管理師甄選期間,於個人臉書(Facebook)貼文及留言區。

發言: 麻醉部護理師同事

接受: 報名甄選之前同事。

霸凌內容: 被告發文暗指原告報名職缺為「內定」,並與其他同事共同留言辱罵「噁爛」、「不要臉」、「沒能力又沒腦」、「靠奶還是靠ㄋㄞ」、「想當貴婦又沒錢」等輕蔑且具性別貶抑之言詞。構成公然侮辱與名譽權侵害。

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某醫院

11

員工提出職場霸凌申訴後,公司內部進行辦公座位調整時。

發言: 公司管理層與人資部門

接受: 提出申訴之員工

霸凌內容(雇主違反保護義務): 原告因遭霸凌罹患重度憂鬱症並提出申訴,公司未依法提供心理保護與隔離,反而強制將原告座位調動至「被申訴之霸凌者」的正對面,兩人僅隔一個電腦螢幕,使原告一舉一動皆受監視。雇主違反保護勞工法令,加重員工身心壓力。

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亮宇律師分析:法定 5 大要件與管理界線

依據115年7月1日新修正之《職業安全衛生法》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法定職場霸凌必須同時具備以下 5 大要件 :

1.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 。
2.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包含平行、上對下或下對上)。
3.超出業務上必要且合理之範圍 。
4.具有持續性或反覆性(若情節極為重大者不在此限)。
5.致使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

主管在日常管理中,只要能守住以下三條原則,就能在落實績效要求的同時,降低違法風險:

1. 溝通堅持「對事不對人」

主管當然有權退回不合格的報告或要求執行「績效改善計畫 (PIP)」。但在提供反饋時,言詞必須完全聚焦於「客觀工作產出與 SOP 規範」,絕對不可涉及對員工智商、外貌、家庭背景、疾病或人格的貶抑 。

2. 人事調動須具備「客觀業務必要性」

不論是調整職務、搬遷辦公座位或是安排跨部門支援,都必須有合理的營運需求 。切忌因為員工提出申訴、檢舉或請合法假別,就採取報復性的「冷凍」、「刻意不給工作」或「抽離資源」,此類行為在法院審理時極易被認定為敵意霸凌 。

3. 尊重休息時間與公私分際

盡量避免在非工作時間進行密集、非緊急的公務訊息轟炸 。若員工在工作中表達身體極度不適時,管理者應優先提供關懷與必要協助,避免以強硬語氣持續逼迫,以免造成不可逆的身心傷害 。

 

企業雇主與 HR 的合規因應建議

職場霸凌的預防,關鍵在於制度建立與管理層觀念的提升 。雇主除了必須依法公開揭示申訴管道之外,更應重視主管的溝通訓練 :

  • 建立明確的績效評核與 PIP 流程:讓管理有所依據,避免流於主管個人主觀好惡 。
  • 定期辦理主管管理教育訓練:幫助第一線幹部理解「合理管教」與「違法霸凌」的分際,避免因誤踩紅線而引發民事連帶賠償或行政裁罰 。
  • 落實中立客觀的申訴調查機制:當收到申訴時,應即時啟動調查並採取適當隔離保護,保障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權利 。

協助企業建立安全、合規的職場環境

面對勞動法規的更新與日益複雜的勞資關係,真亮法律事務所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援:

  • 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提供勞動法規遵循審查、管理制度規劃與爭議處理。
  • 合法合理管理與紅線宣導特訓(企業包班):更多的真實案例,將由林亮宇律師率領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授課,協助企業全體主管掌握合規管理原則,避免管理行為誤觸法網。

若您的企業有相關法律諮詢、制度檢核或教育訓練需求,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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